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取决于获取时间及双方是否有其他约定:
1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无论它只在一个人的账户里,还是夫妻双方都有住房公积金账户。
2、假如住房公积金是在婚前就有的,那么这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,对方不得主张分割。
此外,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。如果离婚时,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,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有住房公积金,则可以先计算出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一共有多少,以及各自应当分得的数额,然后由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差价补偿;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一方持有公积金,则直接对其持有的公积金进行分割,即作价补偿。
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
1、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:这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,如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等,以及其他合法收入。这些财产在结婚前就已经属于个人所有,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2、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:这些赔偿或补偿是针对个人身体或精神损害而给予的,具有个人专属性,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3、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: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了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,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4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:这些生活用品是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专门使用的,具有个人专属性,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此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,以下财产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
1、一方的婚前财产。
2、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。
3、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。
4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。
5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