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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(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,以窃取)

难以想象,香港回归25年了,殖民统治的幽灵居然还在这个国际化大都市的上空游荡。某官方机构的“有理儿有面”在探究为什么香港会有这么多怀念英国殖民统治的人时发现,香港法律中居然有大量地方还突出要求保护“女皇陛下”。

如香港《刑事罪行条例》第一条罪,就叫作叛逆罪,而有关“叛逆罪”的定性范围,其荒谬之程度,堪称突破天际:

任何人有下述行为,即属叛逆——

1、杀死或伤害女皇陛下,或导致女皇陛下身体受伤害,或禁锢女皇陛下,或限制女皇陛下的活动;

2、意图作出段所述的作为,并以公开的作为表明该意图;

3、向女皇陛下发动战争

3、意图废除女皇陛下作为联合王国或女皇陛下其他领土的君主称号、荣誉及皇室名称;或 旨在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强迫女皇陛下改变其措施或意见,或旨在向国会或任何英国属土的立法机关施加武力或强制力,或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;

4、鼓动外国人以武力入侵联合王国或任何英国属土;

5、以任何方式协助与女皇陛下交战的公敌;或

6、与他人串谋作出或段所述的事情。

在香港犯这桩叛逆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,相当于我们的死刑。因为香港没有死刑,无期徒刑是他们的最高刑罚。大家是不是觉得有点黑色幽默,乱港分子猖狂叛国也仅仅叛几年,甚至无罪释放,而背叛与我们八竿子搭不上一撇的英国女王却最高可以判无期。

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,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。香港都已经回归中国25年了,香港《刑事罪行条例》为什么还要以“保护女皇”为己任?而且就写在开篇第一条!

这个“女皇陛下”,想都不用想就知道指的是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。自香港回归之日起,英国就丧失了在香港的任何权力,而香港再也不用对英国负任何义务。香港《刑事罪行条例》保留有关“女皇陛下”的所有条款,虽然不具备任何实际操作意义,但里面透露出来的,是浓重的殖民统治气息,说明在香港仍有非常多的人把英国当成自己的“宗主国”。

自回归后,香港《刑事罪行条例》几经修改,最近的一次修改于去年9月30日获得立法会三读通过,增加了四项新罪行,均与性侵害有关。可是改来改去,香港法律界人士就是没有想到要把“女皇陛下”这一个封建腐朽且严重侵害国家主权的名词剔除出去,缘何?看来,仍有不少人用这种方式缅怀着英国政府对香港的殖民统治。

从确定香港回归以来,英国政府就想方设法“埋雷”,在香港各个领域安插了大量英国奸细和卧底,企图有朝一日卷土重来再一次占领香港。其中,司法领域是英国政府撤离前重点关注的方面。所以,香港法律沿用的是西方国家的普通法体系,各级法院被外籍法官把持,开庭时法庭上清一色的“方便面”头,绝大部分律师都是经英国培养出来的。显而易见,在这样一种司法体系中,香港司法界人士就没有删除“女皇陛下”的想法和动力。

而香港《刑事罪行条例》等法律中不断强调“女皇陛下”,无形之中让香港市民仍默认香港受英国殖民统治。因而在香港回归这么多年后,“去殖民化”依旧举步维艰。这也是直接导致2014年爆发“非法占中”、2019年爆发“修例风波”等乱港活动的根本原因。

法律作为统治阶层的工具,反映的不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,更是国家主权的象征。香港法律中仍然充斥着有关“女皇陛下”的条款,就是对国家主权的严重挑衅。“修例风波”平息后,特区政府轰轰烈烈地推进了系列“去殖民化”动作,但没有在法律层面上触及“去殖民化”,终究只是治标不治本。

看来,香港要想实现“二次回归”,还任重而道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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